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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1 14:22:44   浏览数:次   来源:基建处

武昌首义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我校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武昌首义学院所属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修缮、装修项目。

第二条 校理事会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建设工程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中长期规划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三条 招投标中心负责修缮项目招标活动的指导、组织管理及合同审核;基建处负责修缮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及交付等各项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修缮项目总量的调控和用房功能需求的审核;学院、部处等二级单位是修缮项目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应切实根据自身情况提出项目需求,并积极参与涉及本部门的修缮项目的管理;学校履行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是管理主体。

第四条 校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原则是:

(一)项目建设需求符合学校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五年规划;

(二)项目建设规模满足使用单位的合理用房需求;

(三)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或者来源已经确定;

(四)项目建设选址具有可行性。

第二章 工作内容及职责

第五条 建设主体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

(一)根据学校总体规划,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发展需要,提出修缮申请;

(二)出具项目必要性分析、预期效益分析、修缮方案等文件;

(三)指派本部门相关人员作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第六条 设备处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

(一)负责修缮项目申请的受理,并负责组织各相关管理主体进行立项审核;

(二)在立项审核阶段,负责对修缮项目的必要性审核;

(三)在竣工验收阶段,负责组织各相关管理主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签发验收合格单。

第七条 基建处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

(一)在立项审核阶段,负责对修缮项目的可行性审核;

(二)负责联系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为学校已批准修缮项目办理手续;

(三)在工程施工阶段,负责施工过程监管,包括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的检查;

(四)在竣工验收阶段,负责对工程质量、建设规范等方面的验收。验收通过后签发验收合格单。

第八条 总务处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

(一)在立项审核阶段,负责对外场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规划审核;负责对项目建设配套等方面进行相关审核;

(二)负责联系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为学校已批准的外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工程施工阶段,负责外场项目的施工过程监管,包括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的进行检查。负责对项目实施范围内的绿化、环保、卫生等工作监督管理;

(四)在竣工验收阶段,负责外场项目配套质量、绿化环境的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签发验收合格单。

第九条 保卫处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

(一)在立项审核阶段,负责对项目建设的消防、监控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在工程施工阶段,负责对项目的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等监督管理;

(三)在竣工验收阶段,负责对项目的消防、监控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信息技术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

(一)在立项审核阶段,负责对项目的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等进行审核;

(二)在工程施工阶段,负责对项目网络系统施工等监督管理;

(三)在竣工验收阶段,负责对项目的网络系统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

根据修缮项目的不同情况,对其中相关的工程内容,学校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参与,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修缮项目的不同阶段,学校招投标办、财务等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招投标、审计、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

建设主体对修缮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设备处申请立项。

第十三条 立项审核

(一)设备处负责组织学校各管理主体根据各自负责的工作内容与职责,对立项申请的不同方面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提请学校其他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审核,各管理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审核工作,设备处须在项目申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

(二)修缮项目如改变房屋现有使用性质,或者改变房屋现有结构等,需要学校慎重决策的改造项目,设备处受理申请后,报校理事会、校长办公会审核确定。

(三)立项审核未通过的,设备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驳回立项理由。

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确定

修缮项目获得学校批准后,按照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参建单位确定后,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

基建处对批准实施并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负责申报及报备,并申领施工许可。

第十七条 施工管理

基建处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相关情况实时进行督促检查。相关管理主体根据各自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

(一)项目施工完成后,施工和监理方出具竣工完成报告,建设主体报设备处申请竣工验收。

(二)设备处组织相关管理主体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由各管理主体签发验收合格单。

(三)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要求,由建设主体会同管理主体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验收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验收不通过,建设主体应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申报验收。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建设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对各管理主体的各阶段管理工作进行时间和内容上的监督。

(二)有权对管理主体的不规范行为向监察部门反映。

(三)有义务对管理主体提出的书面意见及时改进或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管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各管理主体对不符合管理规范的修缮项目,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暂停施工。

(二)有权制止、检举建设主体的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监察部门汇报。

(三)有义务对建设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修缮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项目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一)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二)出现重大资金使用异常情况,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

(三)校内施工存在严重的不文明现象,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和交通运行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校规以及与政府规定相悖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实施的校园建设项目,一经查明,由基建处通知擅自实施单位立即停工并限期自行拆除;财务处不予支付工程款或者不予结算。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基建处、保卫处组织力量,实施拆除、清运、恢复场地原样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擅自实施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保卫处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擅自建造校园建设项目的情况,由学校办公室将此类情况提交理事会或者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追究擅自实施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修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